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万达广场二栋一单元13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甘洛县桑梓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洛县新市坝镇南街人大巷26号。
法定代表人:***。
**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洛县桑梓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凉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凉仲裁字第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洛县桑梓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被执行人甘洛县桑梓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甘洛县,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甘洛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如下:
凉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凉仲裁字第16号裁决书指定甘洛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