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5754号 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7栋2**13层213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九寨沟县新区九寨印象小区2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 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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