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5754号
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7栋2**13层213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九寨沟县新区九寨印象小区2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 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