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红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33民初132号
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藏族,住**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
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及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莲 梅 塔
审判员 刘 芸
审判员 程 晓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