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轩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华轩建设有限公司与诸暨永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6702号

原告:浙江**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一路**文体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菊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垚,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第**2502v>

法定代表人:楼建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轩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轩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4元,依法减半收取987元,由原告浙江**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迪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骆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