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6702号
原告:浙江**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一路**文体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菊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垚,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第**2502v>
法定代表人:楼建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轩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轩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4元,依法减半收取987元,由原告浙江**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迪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骆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