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诸 暨 市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681执767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一路70号文体大厦11层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BDA8P4P。
法定代表人:陈菊雅。
被执行人: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店口分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291号城市客厅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13613166F。
法定代表人:徐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店口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店口分公司已履行其应尽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