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民初213号
原告: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杰。
被告: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玉沙路**。
法定代表人:彭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朝阳,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第**北iv>
法定代表人:魏文品。
原告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3元,由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健蓉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