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民申6120号
再审申请人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4民终83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苍田公司称其于2019年7月11日向万景公司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而后双方于2019年12月11日完成工程结算并签订《万景魅力城中央空调结算书》,现苍田公司主张应适用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其公司的竣工结算资料确定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苍田公司诉请万景公司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一、二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其公司诉请的部分工程款金额予以支持,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经查,本案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通过面见各方当事人、调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理,并在询问过程中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回避制度,审理程序并无不当。关于苍田公司所提其他申请再审理由包含在其二审上诉理由之中,二审法院已就其不予支持作出了充分详细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
综上,苍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殷亚男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李伟民
书记员 杨 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