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1129民初665号
原告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田公司)与被告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沐川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0年8月29日,本院受理了沐川中医院提起的反诉,决定与本诉进行合并审理。2020年9月24日,本院受理了沐川中医院破产重整申请,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20年11月26日,本案因中止事由消除而恢复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苍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杰、被告(反诉原告)沐川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宏、彭明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苍田公司与沐川中医院签订的《沐川中医院空调工程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主要焦点为:一、沐川中医院差欠苍田公司空调工程款的数额;二、苍田公司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三、苍田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一、关于沐川中医院差欠苍田公司空调工程款的数额问题。 根据苍田公司与沐川中医院先后签订的《沐川中医院空调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一》可知,苍田公司承包的沐川中医院空调工程为固定总价6,610,000元(6,450,000元+160,000元)。因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二》,改变了原工程确定的内容及总价,部分设备由沐川中医院另行采购,根据《补充协议二》第四条约定:“乙方自愿放弃的所有工程内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在甲乙双方签订的《沐川中医院空调工程合同》中扣除”,故沐川中医院另行采购、安装设备产生的费用应当从合同总价中予以扣除。沐川中医院就空调与通风工程,总共向案外人支付的款项为空调外机和线控器1,470,000元、制冷剂28,188元、排烟管道及风机安装381,604元,合计1,879,792元。根据苍田公司编制沐川中医院通风与空调工程《建设工程甲供设备及安装工程造价结算书》,苍田公司就沐川中医院另行采购、安装的设备进行了造价结算,价格为2,176,900.73元,虽该价格高于了沐川中医院实际支付的金额,但该款项系苍田公司认可的其未完成的工程对价,故本院确认苍田公司未完成的工程对价为2,176,900.73元。苍田公司编制的造价结算书,未经沐川中医院确认,对苍田公司主张的工程总价4,485,178.62元,本院不予支持。而沐川中医院单方委托四川节度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空调工程审减637,009元亦于法无据,不应予以采纳。据此,苍田公司完成的工程价款应为:固定合同总价6,610,000元-苍田公司未完成的工程对价2,176,900.73元=4,433,099.27元(此价款包含《补充协议一》对应工程款)。 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沐川中医院提供的付款凭证,可以认定沐川中医院直接支付给苍田公司的空调工程款数额为3,050,000元。对于沐川中医院主张苍田公司出具借条的100,000元,因其未提供支付证明,不应认定为已支付给苍田公司的款项。另,对于购买制冷剂和电缆线的问题,苍田公司在甲供设备中已经扣除了氟利昂40,800元,电缆线未在合同中约定,故该两项费用不应作为已支付给苍田公司的款项予以扣除。 综上,苍田公司完工空调工程价款为4,433,099.27元,沐川中医院已经支付3,050,000元,尚欠1,383,099.27元。 二、关于苍田公司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苍田公司为沐川中医院承建的空调工程是与沐川中医院主体工程不可分割而存在的,并不能从沐川中医医院工程中剥离出来,空调工程应属于建设工程范畴。沐川中医院认为苍田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有二:1、工程竣工时间为2019年8月,应自2019年9月起计算优先权的主张时间,苍田公司于2020年7月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优先权主张的6个月期限;2、沐川中医院已经直接支付苍田公司3,050,000元,苍田公司购买设备仅花费1,300,000元,剩余1,750,000元足以支付人工和配件,沐川中医院尚欠苍田公司的款项实际应为苍田公司利润,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虽空调工程于2019年8月交付使用,但双方并未办理竣工结算,在苍田公司起诉前,工程款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沐川中医院也未承诺给付工程款的日期,故苍田公司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主张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而对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问题,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建设工程价款实际是包含工程利润的,故沐川中医院该项辩称不能成立。据此,本院确认苍田公司就沐川中医院差欠的工程款1,383,099.27元在沐川中医医院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关于苍田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本院认为,苍田公司与沐川中医院签订的《沐川中医院空调工程合同》约定了空调工程的工期为150日,自开工之日起算。对于开工日期的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沐川中医院作为反诉原告并未举证(书面通知或记录)证明开工日期系其主张的2017年9月12日,故本院确定开工日期为反诉被告苍田公司认可的2017年9月25日。苍田公司本应在自2017年9月25日起算的150日内完工,但根据2018年3月10日召开的沐川中医医院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会会议纪要,沐川中医院要求空调工程的室外主机须在2018年4月20日到货开始安装,主机外的其他工作须在4月10日前完成,该会议纪要可以说明双方对空调工程的完工日期作出了变更,即除室外主机外的工程应在4月10日前完成,室外主机到货后开始安装。后双方于2018年7月28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二》,苍田公司放弃了室外空调主机的采购及安装,对工程量进行了变更,因变更后的工程不再涉及空调主机的安装,故苍田公司应在2018年4月10日前完成其他工程。然而,直至2018年7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二》时,苍田公司仍旧未完成其他工程的安装,故苍田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18年7月2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实质改变了工程的内容,双方达成了新的协议,从达成新的协议起,苍田公司不再就原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沐川中医院空调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应当按照该合同第11.1条约定:“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绝对工期完工,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乙方须按本合同结算价的1‰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即苍田公司每天按工程价款的1‰,自2018年4月11日起计算违约金至2018年7月27日,共108天。对于《补充协议一》约定的工程范围,因约定的工期为30天,截至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的工期并未届满,不承担违约责任。苍田公司应支付沐川中医院违约金为461,494.72元[(4,433,099.27元-160,000元)×1‰×108]。 至于沐川中医院要求苍田公司履行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图、落实保修责任、完善工程结算资料等合同义务的问题。本案审理过程中,苍田公司已向沐川中医院交付了相关竣工资料,已无请求的必要和依据。另,苍田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2日向沐川中医院送交了结算书,虽中医院不认可,但并不影响苍田公司已经履行了其提交结算资料的义务,故不应要求苍田公司重复提交结算资料。保修责任的问题双方已经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沐川中医院请求落实保修责任,并未举证证明发生了苍田公司应当承担保修义务的情形,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7年5月18日,沐川中医院(甲方)与苍田公司(乙方)签订《沐川中医院空调工程合同》,约定由苍田公司承建沐川中医院暖通空调工程及新通风系统工程的设备采购、施工、系统完善、单机试验、系统试运转、联合试车、施工验收和售后服务。空调工程合同工期为150天,合同总价6,450,000元(其中设备价款3,00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价款、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采购报关费、保险费、管理费等),价格为含税价。付款方式为:1、预付款20%即1,290,000元;2、室内机设备和材料安装进场后甲方需支付第二期工程款1,290,000元;3、室内隐蔽工程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在安装空调主机之前甲方需支付第三期工程款645,000元;4、安装调试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医院开业三个月后甲方需向乙方逐月支付剩下的50%工程款,一年之内付清;乙方按所付款项开具相应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相应款项,施工验收完成后乙方须在15个工作日内开具全部工程款项发票。同时,合同第11.1条约定: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绝对工期完工,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乙方须按本合同结算价的1‰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第11.4条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进度款,甲方须按银行同期贷款资金利息支付应付款项利息。 2018年7月6日,沐川中医院(甲方)与苍田公司(乙方)签订《沐川中医医院空调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称《补充协议一》),就沐川中医医院一期工程中心供应室空调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总工期为30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10日,合同总价为160,00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1、乙方派驻现场工作人员及施工辅材到场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价款50,000元;2、乙方安装调试完毕竣工验收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价款30,000元;3、医院开业三个月后甲方向乙方逐月支付剩余工程款80,000元;乙方按所付款项开具相应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依据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相应的款项,施工验收完成后乙方须在15个工作日内开具全部工程款项的发票。合同第6条约定,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变更、质量与验收等均以《沐川中医医院空调工程合同》为准。 2018年7月28日,沐川中医院(甲方)与苍田公司(乙方)再次签订《沐川中医医院空调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称《补充协议二》),协议第1条称,在沐川中医院空调工程施工中由于乙方原因,乙方自愿放弃以下工程内容:1、通风工程:排烟风机的采购及安装;风机房内风管制作与安装;排烟风口的采购等工程内容;2、室外空调主机的采购及安装等工程内容;3、新风系统未完的工程内容;4、其他遗漏的工程内容。第2条:第1条中乙方自愿放弃的全部工程内容由甲方另行安排其他单位采购及施工。第3条:乙方自愿放弃上述第一条工程内容后,应在技术服务、施工资料等方面派人无条件配合甲方所选择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及验收。第4条:乙方自愿放弃的所有工程内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在甲乙双方签订的《沐川中医院空调工程合同》中扣除。第5条:甲乙双方对《沐川中医院空调工程合同》的结算,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第6条:本工程中所有由乙方负责的材料采购及安装等工程内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均以主合同为准。 二、工程情况 2017年9月12日,苍田公司参加沐川中医院一期建设工程推进会,沐川中医院提出要求:中医医院项目建设总目标定在2017年11月底全面竣工验收,10月底前完成空调等安装。2017年12月2日,苍田公司参加沐川中医院建设工作推进会,沐川中医院提出要求:在2018年1月10日前全面完成地上部分的空调施工,2018年1月30日前所有空调施工全面完成。2018年3月10日,苍田公司参加沐川中医医院工程建设工作会,沐川中医院提出要求:各楼层风口尺寸必须在2018年3月14日前书面标出来与总包方对接,2018年3月17日前必须完成风口的订货;所有风机在2018年3月20日前必须到货;室外主机在2018年3月20日前必须完成订货,2018年4月20日到货并开始安装;除主机外其他工作必须在4月10日前全部完成;空调电源线由总包方把电源线接到空调电源控制箱,控制箱到设备电源由空调专业自行连接。 2018年8月19日,苍田公司工作人员张纲手写《沐川中医院未完成工程量范围》:1、室内536个温控器未安装;2、中心供应室、DR室区域55个风口未安装;3、屋面空调主机共计29台未安装;4、新风机电源线及控制箱未在我方合同范围内未安装;5、地下室及屋面排风、排烟主机50台未安装;除以上范围施工未完成外,其余工程量已全部施工完毕。 2018年10月19日,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沐川中医医院进行执业登记、批准沐川中医医院增设内科诊疗项目。2018年10月26日,沐川中医医院正式开业。2019年8月28日,苍田公司将中央空调安装工程项目移交给沐川中医院投入使用。 2019年11月,苍田公司编制沐川中医医院通风与空调《建设工程竣工造价结算书》,其中通风工程计价1,172,950.48元、空调工程计价2,331,254.92元、新风工程计价820,973.22元、中心供应区空调工程计价160,000元,合计总价4,485,178.62元。该结算书于2019年12月12日送达沐川中医院法定代表人黄国江。同时,苍田公司编制沐川中医院通风与空调工程《建设工程甲供设备及安装工程造价结算书》一份,载明通风工程金额为426,520.80元、空调工程1,704,499.84元、厨房排烟系统45,880.09元,合计2,176,900.73元。 三、付款情况 2017年9月6日,沐川中医院付苍田公司1,290,000元,付款摘要为空调设备款;2017年10月17日,沐川中医院付苍田公司1,290,000元,付款摘要为空调安装工程费;2018年3月1日,沐川中医院付苍田公司400,000元,付款摘要为中医院一期空调工程款;2018年7月11日,沐川中医院付苍田公司50,000元,付款摘要为汇兑来账。2019年8月28日,苍田公司委托沐川中医院代付案外人刘永贵机房主机安装人工费20,000元。综上,沐川中医院共计向苍田公司付款3,050,000元。 沐川中医院于2018年11月26日向案外人四川广丰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付款400,000元,2019年7月25日付款1,070,000元,用于购买空调室外机和线控器。2019年8月13日,沐川中医院转账支付四川清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8,188元,支付摘要为:沐川中医医院空调制冷剂采购费用。2019年9月11日,沐川中医院转账支付职工牟大福23,783元,用于购买电缆线。此外,沐川中医院的防排烟管道及风机安装工程由四川辉煌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工程总额381,604元。 四、其他情况 2020年9月24日,本院根据沐川中医院的申请,裁定受理了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苍田公司向沐川中医院申报债权1,435,179元,沐川中医院管理人审查后将其列为待确认债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沐川中医院空调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会议纪要、《沐川中医院未完成工程量范围》、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造价结算书》、《建设工程甲供设备及安装工程造价结算书》、银行支付凭证、沐川中医医院防排烟管道及风机安装工程汇总情况、中央空调用户交付使用确认报告等证据证实。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在被告(反诉原告)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优先债权1,383,099.27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461,494.72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61元(本诉18,298元、反诉7,36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98元、被告(反诉原告)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3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夏定华 审判员  廖然然 审判员  黄梦蛟
书记员  熊 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