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1201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杰。
原告***与被告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利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