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402执恢42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兴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永兴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800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四川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作出(2021)川1402执720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四川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90000元。现本院已提取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四川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收入84152元。其中,本金800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止2021年9月13日共计3052元,执行费1100元。本院已将83052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兴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川1402民初2702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