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5039号
原告: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1栋4层4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网贸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网贸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蝶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