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永兴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执7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兴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白塔路11号A幢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1栋4层4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402民初270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四川永兴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支付工程款80000元。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2021)川1402执7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期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四川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工程质保金可供执行,本院已作出(2021)川1402执720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扣留,但执行条件不成熟。经释明:四川永兴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中止执行,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1402民初270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淑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