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6民终8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锦路35号1幢1单元8-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表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吴家堡棉绒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男,汉族,1958年4月15日出生。
上诉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2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费5744元,减半收取2872元,由上诉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但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