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722民初1473号
原告:江苏常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曲阳乡薛埠村牛安路东。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乾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新龙广场12号楼910-912室(CN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常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乾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常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837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常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吴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