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30民初888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花园B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阿巴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时代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路913号二楼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时代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时代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28元,减半收取计97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 ○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张芝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