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30民初353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11日出生,住新疆喀什花园B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图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时代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路913号二楼201室、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时代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 艳 芳
二 ○ 二 一 年 二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地里姆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