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2民初2642号
原告:云南给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南映像主题文化小区·城市公园广场(J地块)1幢909-910室。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568821442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华苑路358号马街街道办事处205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GTUKX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给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云南给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给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成兰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