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1财保17号
申请人:贵州东煌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泉湖公园内杏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5841021819。
法定代表人:李钟东,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毕节市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办事处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087666436。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不能按期偿付申请人工程款2750000.00元,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公司毕节市迎宾支行的账号:52×××55的银行账户冻结被申请人27500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平安长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号为:12114003901111900183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金额为2750000.00元,作为等值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执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毕节市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公司毕节市迎宾支行的账号:52×××55的银行账户冻结被申请人275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贵州东煌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袁官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进
书 记 员 李 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