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更高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更高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田园世界景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306号
申请人:四川更高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3栋8层26号。
法定代表人:廖桃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怀龙,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田园世界景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杜鹃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彭方明。
四川更高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田园世界景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29230.03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财产保全措施在网络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范围内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田园世界景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
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田园世界景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包括不限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581961837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85710104002470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26510115200084),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成都田园世界景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成都田园世界景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以829230.03元为限额。
案件申请费4666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