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森源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宏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03执1007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森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八路727号美信世贸中心21号楼B单元1008号。
被执行人:山东宏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55号101.
本院在执行滨州森源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宏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0000元,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振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郝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