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1516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
被告:***(曾用名李建红),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滨州市沾化县房地产管理局职工,现住滨州市。
被告:山东宏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55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83453494H。
法定代表人:高令雨,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宏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称,其现用名为李建红,曾用名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并提交其身份证信息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盖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