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2478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男,19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滨州市沾化县房地产管理局职工,住山东省滨州市。
被告:山东宏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55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83453494H。
法定代表人:高令雨,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宏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岳玉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