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执145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30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宏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55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834534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宏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鲁0505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山东宏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213623.45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213623.45元为基数,自2009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999元,由***负担669元,***、山东宏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433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实际履行。 2022年11月7日、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无网上理财等信息。 2022年12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2月21日,本院向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和滨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暂不要求采取悬赏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定期多次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执行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