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02执保505号
贵州宸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贵州荣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你单位的保全申请和担保,本院作出(2021)黔0302民初4933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一、2021年03月30日,查封了贵州荣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织国用(XXX)第XXXX号、织国用(XXX)第XXXX号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XX宗(已设定抵押权);
二、2021年04月09日,冻结了贵州荣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织金县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XXXX内的存款XXXX元(冻结时账户余额XXX元,本案作额度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银行存款自冻结之日起一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
期满后需继续保全的,你单位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