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02执保391号
贵州宸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你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和提供的担保,作出(2021)黔0302民初4933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2021年3月1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荣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尾号XX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XXXX元。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满后需继续查封冻结的,你公司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公司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