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民初3106号
原告:烟台纳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路**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M7MJL3H。
法定代表人:门晓红,总经理。
被告:贵州宸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共青大道遵义碧桂园**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GT7WN1R。
法定代表人:陈旺。
原告烟台纳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宸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纳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永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