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涂料有限公司与**、**财、贵州省安顺市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3民初5086号
原告:四川***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大邑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61G。
法定代表人:龚某1。
被告:贵州省安顺市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MA6DMT6A90。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告:**,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羊昌乡昌河村昌河**,公民身份号码522************012。
被告:**财,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羊昌乡新居村陇口**公民身份号码522************018。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安顺市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省安顺市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省安顺市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27.5元,减半收取413.75元,保全费431元,合计844.75元,由原告四川***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 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金玲
书 记 员  毛阿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