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昌元亨建设有限公司

府谷县东和盛泰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富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2财保56号 申请人府谷县东和盛泰商贸有限公司,住址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富昌**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府谷县创业大厦32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府谷县东和盛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富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27720元,并提供担保人***名下的车辆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27720元,并查封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富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27720元(以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的现代牌小汽车(车牌号:陕KXXXXX)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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