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8142号
原告:北京博和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村杜家坎环岛北侧集美家居公司四层8702号。
法定代表人:荣家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仁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东路400号院3号楼5层1单元611(02)。
法定代表人:王云飞。
被告:江苏金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西门大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君杰,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6号。
负责人:王庆亮,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北京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北平,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北京道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博和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仁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博和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和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博和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姚 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佳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