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仁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异5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执行人:北京中仁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东路400号院3号楼5层1单元611(02)。
法定代表人:王云飞。
第三人:王云飞,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中仁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执行依据: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758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20)京0114执6238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王云飞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王云飞为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75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758号裁决书,裁决北京中仁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赔偿**59 631.61元。2020年4月,**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北京中仁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财产,北京中仁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云飞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且为唯一股东,故请求法院追加王云飞为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75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与北京中仁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758号裁决书,裁决北京中仁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间的工资五万九千六百三十一元六角一分。后该裁决书生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0)京0114执6238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中仁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中仁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屋、无车辆,无银行账户存款、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中仁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中仁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9月30日,本院裁定终结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758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北京中仁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从成立至今均非一人公司,王云飞系其法定代表人、股东。
本院认为,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王云飞系北京中仁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的追加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追加王云飞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梁永胜
审  判  员   吴全会
审  判  员   董晶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戴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