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仁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执异2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北京中仁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东路400号院3号楼5层1单元611(02)。
法定代表人:王云飞。
第三人:王云飞,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755号裁决书一案[执行案号:(2020)京0114执6231号]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王云飞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称,申请执行人***依据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755号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金额共计35461.37元。经该院审查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北京中仁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仁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中仁公司是由法定代表人王云飞出资成立。被申请人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也是清算责任人,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而采取故意不按规定支付员工工资,在未组织清算的情况下隐匿财产,进行逃避债务,属于典型的滥用股东的权利,也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严重损害。请求追加王云飞为(2020)京0114执623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2020年3月31日,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755号裁决书,裁决:中仁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35461.37元。中仁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京0114执6231号。因中仁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京0114执62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75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根据中仁公司的工商档案显示,中仁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3日,公司股东为王云飞(持股比例99.75%)、王棋(持股比例0.25%),现法定代表人为王云飞。
本院认为,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明确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并且被追加的第三人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被追加的条件。本案中,***以其所述理由为由,请求追加王云飞为被执行人,不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故***的追加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提出的追加王云飞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梁永胜
审判员  吴全会
审判员  谢 肖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