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仁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执615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北京中仁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东路400号院3号楼5层1单元611(02)。
法定代表人:王云飞。
***与北京中仁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的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753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7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中仁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资人民币共计76684.91元。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中仁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无车辆,无银行账户存款、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欠款未能获得清偿。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中仁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中仁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753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洪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