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9民初2799号
原告:***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藁城区工业东路004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龙泉东路与翠柏大街交汇处东。
法定代表人:吴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系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宝玉,系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祝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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