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9民初2799号

原告:***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藁城区工业东路004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龙泉东路与翠柏大街交汇处东。

法定代表人:吴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系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宝玉,系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祝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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