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民初179号
原告:***,男,195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男,196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女,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第三人:石家庄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工业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春,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石家庄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路祥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彭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