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9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工业东路0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黄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浅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
石家庄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8)冀0109民初152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原告石家庄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前开具并交付被告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全额287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石家庄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20.9万元;二、如果原告石家庄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并交付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因故延误,被告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的时间顺延;三、如果被告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原告石家庄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并应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止,以120.9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调解书生效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51元,均由原告石家庄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查询车辆、公积金、保险、房产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电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基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0109执5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