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舜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某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5555号
申请人: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宣港路六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779085609G。
法定代表人:乐承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古城镇人民政府老办公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103343H。
法定代表人:姚文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并以其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敬亭路盛世御景13幢2号房屋[权证号皖(2017)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2号]为上述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敬亭路盛世御景13幢2号房屋[权证号皖(2017)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2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莉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