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5339号
原告:安徽**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优,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东亚。
被告:江苏延长中燃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延长中燃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周 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