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舜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5339号 原告:安徽**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优,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东亚。 被告:江苏延长中燃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延长中燃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周 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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