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民初2600号
原告: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104***许高速出口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7301221X3(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恒大中央广场40号楼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10334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4元,由原告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