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龙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修武永乐粮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1执恢2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龙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周庄镇周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761697033F。
法定代表人:吴长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和平,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修***粮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修武县周庄乡周庄村南,组织机构代码:17371245-2。
法定代表人:庞长富,总经理。
关于河南龙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修***粮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1民初1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具体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10月20日、2020年12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无股票(股权)登记信息。
三、2020年12月28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20年11月2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00元,本案债权尚余49万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1民初11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修***粮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龙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杜 洁
审判员 范晓玲
审判员 千 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