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龙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东周大道周庄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吴长明,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龙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0811民初18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2020年6月23日,**依次前往修武县人民法院、修武县人民法院周庄法庭、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诉请不合理,可能涉及刑事案件,建议报案。2021年3月16日,**再次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在微法院上以审查不合格为由驳回起诉,工作人员电话解释为没有管辖权,案件管辖权在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高新法庭。2021年3月17日,**再次在河南微法院上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月6日,**修改材料后提交一次;4月8日,**修改材料后提交一次;4月9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高新法庭立案。综上,**已两次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将案件移送至该法院,**维权的道路将更加漫长。二、民诉法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系侵权行为发生地,将本案移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更合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既非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亦非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河南龙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修武县,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进忠
审 判 员 武 芳
审 判 员 梁晓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卫芳
书 记 员 杨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