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1民初1445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河南龙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东周大道周庄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761697033F。
法定代表人:吴长明。
原告**诉被告河南龙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艳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范玉冰
书 记 员 苏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