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潼南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潼法民初字第04612号
原告重庆市潼南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双龙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0369558-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潼南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先于重庆市潼南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潼法民初字第046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并入(2015)潼法民初字第04604号案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潼南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旭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秦梦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