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潼法民初字第04612号
原告重庆市潼南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双龙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0369558-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潼南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先于重庆市潼南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潼法民初字第046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并入(2015)潼法民初字第04604号案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潼南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旭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秦梦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