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2民初7659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洪,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重庆市潼南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双龙街双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5586K。
法定代表人:李小波。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夏休亮
人民陪审员 张可权
人民陪审员 范 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梁 应
书 记 员 李茂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