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3705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显菊,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新上街34号。
法定代表人:郎联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俊,北京市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大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大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朱成均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 珮
书 记 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