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2民初835号
原告:***,女,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
被告:***,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
被告:*转转,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县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E座二层。
负责人:原廷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海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光电电子科技园3号楼A栋。
法定代表人:龚海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转转、陕西海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转转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军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