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3民初1255号
原告:重庆郁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古昌镇曙光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FW60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棠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棠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荣昌区清流镇龙井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清流镇龙井庙村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53ME1701387P。
法定代表人:***,书记。
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受理原告重庆郁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荣昌区清流镇龙井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郁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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