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上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上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广东裕晟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3财保12号
申请人:惠州上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石坑仔设计院综合楼CT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4X5G590W。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永,广东鸿浩(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琴,广东鸿浩(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MA59LEBT4H。
法定代表人:蔡某1。
被申请人二:蔡某1,女,199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41××××××××××××845。
被申请人三:***,女,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办事处白云坑新街,公民身份号码360××××××××××××969。
申请人惠州上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蔡某1、***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一、冻结被申请人二蔡某1名下开设于广发银行广州珠江新城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621×××××××××××××367)存款;二、冻结被申请人二蔡某1名下开设于平安银行总行开立的账户(账号623×××××××××××××678)存款;三、冻结被申请人二蔡某1名下开设于浦发银行广州锦城支行账户(账号621××××××××××986);四、冻结被申请人二蔡某1名下持有的****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95%股权;五、冻结被申请人三***名下持有的****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5%股权;六、冻结被申请人二蔡某1名下持有的深圳市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保全向本院作保证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案件审判和执行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二蔡某1名下开设于广发银行广州珠江新城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621×××××××××××××367)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二蔡某1名下开设于平安银行总行开立的账户(账号623×××××××××××××678)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二蔡某1名下开设于浦发银行广州锦城支行账户(账号621××××××××××986),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二蔡某1名下持有的****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95%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三***名下持有的****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5%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二蔡某1名下持有的深圳市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以上六项冻结价值以人民币3961921元为限。
申请人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
冻结到期后,申请人如需继续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上述冻结财产的支付、转账、转移等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国胜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潘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