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9民初821号
原告:深圳市袭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香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寓书,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167。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辉,泽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0806032。
被告:惠州上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思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锋,广东康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1610256139。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旺清,广东昊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1611736942。
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寓书,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旺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信息服务费人民币18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4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本案相关事实:
2017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信息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就建造师信息服务事宜协商一致,协议服务期限为1年,即从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原告根据协定的委托服务需求为被告寻找适合的建造师信息;费用支付方式为注册一级建造师信息服务费5000元/人,中级工程师2000元/人,原告提供的建造师全部资料原件经被告验证后和与建造师签订协议后,被告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建造师的全款信息服务费,若逾期付款,原告保留收取每日5%违约金的权利;在协议期内,被告如果不需要原告提供的人才,应及时告知原告,如原告为被告提供了该人才信息且符合被告要求,被告故意不要这个人才,被告理应支付该人才的全款信息服务费。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信息服务协议》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九名中级工程师。现该九名工程师均未与被告签订聘用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为居间服务纠纷。原、被告签订《信息服务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信息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费付款条件为原告向被告推荐建造师并经被告验收及签订协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虽然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九名中级工程师信息,但该九名中级工程师未与被告签订聘用协议,《信息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费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且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明知该人才符合聘用要求而故意不予签约之情形,故,原告之举证无法证明被告存在违约,其关于被告支付信息服务费、违约金及律师费之诉求均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袭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知 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穆潇雨(兼)
书记员 陈 宝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