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上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上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03执30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龙丰上排新联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冠奕。
被执行人:惠州上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石坑仔设计院综合楼CT102房。
法定代表人:刘思远。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惠州上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案,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322行审46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惠州上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惠城人社行理字[2020]75号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请。执行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惠州上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惠州上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一、足额支付邓洪平等31名工人2020年1-4月份工资共计858660元;二、足额支付谭跃田等19名工人2020年5月份工资共计43200元,以上两项合计90186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以及不动产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惠州上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以913279.00元为限对上述账户进行冻结。2021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称经核实被执行人提供的工资支付台账,被执行人已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申请对(2021)粤1303执3010号执行完毕结案。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于本案立案前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应予免收本案执行费11419元、应予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的冻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1)粤1303执30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惠州上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405××××024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3279.00元的冻结。
二、解除(2021)粤1303执30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惠州上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405××××059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3279.00元的冻结。
三、解除(2021)粤1303执30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惠州上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008××××63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3279.00元的冻结。
四、解除(2021)粤1303执30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惠州上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008××××25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3279.00元的冻结。
五、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玉婷
书记员  钟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