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鞍山市华俊钢材有限公司、河北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民申5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鞍山市华俊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大道709号商务大厦(韩国商业街1﹟楼)13层27号写字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67号嘉和广场C座1513-1517室。
法定代表人:**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鞍山华群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西路501-7楼150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鞍山市华俊钢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正信公司)、被申请人鞍山华群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群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3民终17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俊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驳回华俊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是赋予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该法条并没有限定该起诉权利只能由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和申报人行使,法无禁止即可为,意味着其他权利主体亦可行使该诉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5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条赋予票据失票人对救济途径的选择权利,即失票人可以挂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更可以直接向起诉。值得注意的是,本条规定失票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任何前置程序,即失票人完全可以不经过挂失或申请公示催告而直接起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明确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申请人的起诉即属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直接诉讼的情况,完全符合本条法律规定,法院应该受理。综上,华俊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改判原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河北正信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河北正信公司是合法持票人。华俊公司和华群公司伪造了所谓的票据丢失事实并恶意挂失,法院应驳回华俊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是赋予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该法条并没有限定该起诉权利只能由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和申报人行使,失票人作为该票据的利害关系人亦应该可以行使该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5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款规定的申请公示催告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并列关系,不是前置关系,失票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明确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规定也未给失票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设置前置程序。
综上,鞍山市华俊钢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双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